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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既无离经叛道,也无亵渎上帝。
日期:2009-11-07 | 分类:资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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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书笔记,摘自《美国的言论自由》
“对于形形色色的道德准则和思想观念无所不包。何谓优秀的文学作品,何谓具有教育意义,何谓准确的公共信息,何谓高雅艺术,因人而异,代代如此。文学作品或者艺术形式必须符合政府官员制定的标准的规定,却与我们的制度格格不入...公众自己会从林林总总的出版物中进行选择,在某人看来一无是处的作品,对其他人而言却可能具有短暂的,甚至是永恒的价值。”
—— 道格拉斯大法官 1946年 “汉尼根诉《绅士》”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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